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目前规定,符合擅自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职工, 在一次性提前还清商贷的三个月内,持不动产登记证等资料,办理商转公业务,贷款额度不超过商贷余额。 具体资料如下: 1. 购房合同(原件) 2. 付清全部房款的发票(原件) 3.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4. 银行出具的一次性还清贷款证明或凭证(原件) 5. 不动产抵押登记注销证明(不动产权证注明注销的可不提供)(原件) 6.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7. 借款、共同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10.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单身职工,须由其本人在柜面签署单身具结声明书 11.个人收入证明(本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除外)(原件3份) 12.个人信用报告(贷款时在柜面打印,原件1份) 13.银行卡(I类) 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贷款材料到购房所在地营业部或管理部柜面办理;
2、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审批表到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职工凭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贷款资料担保公司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手续;
4、职工凭贷款资料到产权处办理房屋产权抵押手续;
5、凭抵押手续到担保公司申请放款;
6、委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