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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徐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出炉!物业费、停车费、空置房如何收费...有明确说法了 !

2019-12-31 来源:无限徐州 点击 评论
12月31日上午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
就“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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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了具体的贯彻意见,现予以发布。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为:多层(不带电梯)基准价0.6/㎡·月、带电梯基准价1.3元/㎡·月,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进一步明确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策

业主大会成立前,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明确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1、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为:地面车位每月不超过30元;地下车位每月不超过40元。

2、车位租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基准价为180元/车位·月,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车库使用人通过合同约定。人防车位租金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可参照执行。

3、临时停车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车的,可根据约定收取外来车辆临时汽车停放费,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为:两小时内免收汽车停放费,超过两小时收取汽车停放费1元/辆·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但累计不得超过15元/辆·天(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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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明确其他收费政策

1、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清运处置费不得与物业公共服务费等费用搭车收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清运处置费。
2、门禁卡收费。新建住宅小区或改造升级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为购买或租用停车位(库)的业主每个车位(库)免费配置不少于1张(个)车辆门禁卡(蓝牙)。实行车辆出入卡(证)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主动办理车辆进出手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报物业属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
2、物业服务测评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每半年至少1次对物业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征询业主意见、进行业主满意度测评,通过业主测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
3、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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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空置房收费政策有什么规定?


我市原有的空置房物业收费一直实行70%的优惠政策,不过新的《江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涉及空置房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实际,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决定仍维持现行政策。即业主大会成立前,事前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空置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70%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车位租金有什么规定?

小区停车一直是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而车位租金收费标准倍受广大市民的关注,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参考省内其他城市标准,结合我市现行租金收取情况,制定了市区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标准。租金的基准价为180元/车位·月,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该标准仅适用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出租,不适用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情形。
在政府指导价发布前,已签订车位租赁合同(不涉及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到期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如何确定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进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代为清运,清运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清运处置费不得与物业公共服务费等费用搭车收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清运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