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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心多名内鬼帮人避开限购交易过户

2019-08-28 点击 评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宗案件,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多名原员工串通一气,受掮客、地产中介委托,通过造“假材料”、放松审核等方式,帮不符合条件的买家规避限购政策,实现房产交易过户目的,并共同受贿、分赃。判决显示,涉案的多名交易登记中心“内鬼”均因受贿罪被追究刑责。主犯李俊共受贿321.1万元,牵涉非法交易过户的房产数十宗,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A

  主动造假、放松审核 帮人规避限购后分赃,主犯受贿321.1万元

  今年39岁的男子李俊,案发前曾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事业单位编制,以下简称“交登中心”)信息部工作过,后离职。

  2016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李俊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决定对李俊进行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李俊在珠海海关入境时被抓获归案。

  案情显示,2013年11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限购令”,对能够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上述“限购令”实施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俊利用其本人曾经在交登中心信息部、业务受理部工作的职权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纠合同案人廖某1(另案处理),多次接受苏某等人的请托或代为转达的他人请托,通过交登中心工作人员朱某、刘某1、刘某2、廖某2、杨某1、康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业务的职务便利,按流程共同完成从收件资料(递件)到核准发证(缮证)的房产变更登记业务,帮助不符合广州市房屋限购政策所规定购房条件的人员违规操作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业务(俗称为“绿色通道”案件)。

  每一宗“绿色通道”案件完成后,请托人员按照事先约定将数额相对固定的“好处费”贿送给李俊或者由廖某1先收取后再转交予李俊进行分配。

  法院认定,李俊、朱某等人为顺利完成上述流程,通过不法分子伪造了因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所需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件、结婚证、社保、假纳税单(含补缴条件),用于办理上述业务,致使上述伪造公文、证件得以复印件的形式归档留存。

  经统计,犯案期间,被告人李俊结伙收受苏某等多名委托人员的贿赂合计321.1万元;得款后,参与者共同分赃,其中李俊分得大部分贿赂。

  B

  “内鬼”与按揭公司员工搭上线 每单“绿色通道”案件收“好处费”六七万

  案情显示,广州市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的按揭专员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交登中心工作的被告人李俊。苏某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有其他中介问他认不认识交登中心的人可以做“绿色通道”案件,他就问李俊,李俊答复称可以做,但要一定数额的“好处费”。

  具体流程是,中介先将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通过邮件或者微信发给苏某,苏某再转发给李俊,李俊拿到资料后就会去找制作假证的人,以每套资料500元或1000元的价格,伪造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假的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税单或者社保等相应证件或单据。一个礼拜至半个月左右,李俊就会让苏某带客户去交登中心指定窗口递件。

  期间,李俊多数会让同事廖某1跟苏某直接对接,廖某1称呼李俊为“大佬”。递件拿到受理回执的当天,苏某就会去找中介收取事先约定的“好处费”。拿到款项后,苏某会留下少量款项,余款送给李俊。

  苏某称,最开始时每宗“绿色通道”案件李俊收取4万元至5万元的“好处费”,之后李俊称“绿色通道”案件越来越难做,就把价格提高至6万元至7万元。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年中至2015年2、3月间,李俊共收受了苏某的贿赂共约180万元。

  C

  窗口收件、后台审核人员纷纷“沦陷” 形成规避限购非法“黑金”利益链

  据李俊在此案中的重要帮手、同案人廖某1证实,2012年他在交登中心实习时就认识了李俊。2014年6月份,李俊问他跟交登中心窗口负责收件的哪些人关系不错,并让其帮忙递件,每月可领取报酬,他应允了。

  之后,廖某1出面找到负责窗口收件的同事廖某2合作。李俊承诺给他和廖某2每人每宗3000元的“好处费”,他就和廖某2一起参与办理“绿色通道”案件。廖某1还找到负责窗口收件工作的同事朱某合作,朱某除了自己参与外,有时还会安排窗口同事刘某1等人帮忙。

  廖某1称,中介或客户在窗口递件成功后,他会告诉李俊,再由李俊去搞定后续审核环节的工作人员。据其所知,李俊是找负责审核的同事刘某2搞定的。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顺利出证,从而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廖某1称,李俊在收到“好处费”后,一般会让他代为将钱分配给窗口的参与者。“李俊为人谨慎,不想暴露太多,所以不直接跟其他人对接。”

  据交登中心负责审核的员工刘某2证实,2014年上半年,李俊找到他帮忙看一个案件,他审核通过该案件并告诉了李俊。过了一个星期,李俊送给他现金3000元,称是该案件过户的“好处费”。此后,他发现李俊拿给他做的案件里有造假的身份证、户口本或者社保缴存证明等情况,是“绿色通道”的案件,他也就默认装着不知情,只做形式上审查而通过,并参与分配“好处费”。

  D

  结伙作案、当庭翻供、未退缴任何违法所得 主犯一审判处十年三个月,终审维持原判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俊结伙利用本人职权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俊当庭翻供无悔罪表现,且未退缴任何受贿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天河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李俊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本案赃款人民币331.08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俊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经二审查明,综合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李俊主导下,利用其本人执行公务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他人执行公务的职务便利,从接受请托、作假、窗口收件到派案、后台审核发证等,为请托人完成所谓的“快速审核”或“绿色通道”办证业务,形成共同利用国家公务职权的利益链条,涉案工作人员均为该利益链中一环,均应以受贿罪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今年6月19日,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